2001年12月17日,襄樊警方解救了被逼行乞的幼童。4个大人交代:他们是甘肃省岷县人,9个孩子中,属于两对夫妻的只有3个,有2个是他们亲戚的孩子,剩下的4个来历不明。每天早晨6时,他们将孩子们带到热闹的地方,随后大人一边在附近擦鞋一边监视。孩子平均每月能要到4000元。
一个8岁的男孩说,他们每天只能吃到两顿面糊,钱要得多时可得到一个鸡蛋,要不到钱连面糊也没得吃,平时要是贪玩不“工作”就要挨打。
逼迫幼儿行乞获利,这种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惩处,但抓了大人,小孩就没地方去。一大群孩子,要吃要住,派出所没法安置;把他们送到遣送站吧,遣送站就会向派出所要钱,所里根本没能力支付这笔费用。抓不得,关不得,留不得,送不得,最后,民警只好限期让大人带小孩回去。
(《湖北法制报》20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