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成俊说,按照民法规定,组建合伙企业、公司必须符合自愿、平等的原则,而整体转制是强迫捆绑式,与法律有悖。他说,国务院文件规定,改制截止时间是2001年6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时间推延至2001年12月3日。他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做法“束缚了专利人的手脚,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阻挠了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专利事务所无法成立,造成三人无法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这一行政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行政违法。”余成俊因此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人说,根据国务院的紧急通知精神,在转制期间,停止所有中介机构的事务所的审批。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已受理此案。(《经济参考报》200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