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起诉状中称,两人1947年结婚后住进了自己的祖屋,据有关法律规定,这套房应是他个人继承的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将此房判给他。
李婆婆含泪找到广州市妇联权益部,得到的回答也不容乐观。1993年的司法解释曾规定,一般结婚8年房屋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可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真有证据证明此房是王某的个人财产,意味着54年的婚姻关系一旦终止,李婆婆可能面临“扫地出门”的窘境。
李婆婆说,因为家中人口多、负担重,几十年来她含辛茹苦,长期代人顶夜班,做兼职,可还是负债累累。为了还钱,从1981年退休后,她就四处给人当保姆,还去深圳当了多年的住家工,但这竟被丈夫作为离婚理由,说成是“失踪”20多年,断绝音讯和经济来往。
此案最后结果如何还是未知数,但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无疑使其再度成为焦点。(《羊城晚报》20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