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医疗机构的名称都是由识别名和通用名两部分组成的。识别名表明这个医疗机构是某地方的某单位或某人办的;通用名是用以区分医疗机构类别的,如有“医院、卫生室、门诊部、诊所、急救中心、急救站”等等之分。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在其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个人的姓名。一些个体医疗机构开办者自知在医疗机构名称中挂上自己名字对患者不会有任何吸引力,于是就想办法对医疗机构的名称进行包装。
有的找一个与医学或药学有关、且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的单位挂靠在上面,有的则花上一笔钱,申请注册一个科研机构,起一个貌似大单位的名称,如某某研究院、某某研究中心。
很多单位对挂在自己名下的这类小医疗机构,只是坐收管理费,并不管理,出了问题也不承担责任。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曾到一些挂着“某某研究院”或“某某研究中心”招牌的门诊部察看,发现所谓的“研究院”或“研究中心”与门诊部实际是一个单位两块招牌,既没有科研场地和科研设备也没有科研人员,大多名为治病,实为卖药。中医管理局工作人员提醒患者,在择医时不能只看医疗机构的识别名,更要留意它的通用名,如果通用名是“门诊部”、“诊所”,那么它前面的招牌再大,也还是个小医疗机构。(《光明日报》200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