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郑雪芬和她生下的儿子 |
2001年11月22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钟晓安一年有期徒刑,并赔偿受害人郑雪芬经济损失38万余元。这起交通肇事案的被告钟晓安和受害人郑雪芬原本是一对情侣,一起突发的交通事故使郑雪芬摔成了植物人。这之后,医生又发现郑雪芬怀有身孕。于是,在孩子是否保留的问题上,两家发生了分歧,直至孩子最后出生。
这个侥幸逃脱劫难的新生儿却遭到生身父亲钟晓安的拒绝,于是,孩子的外公把钟晓安告上了法庭……
2001年5月14日晚上7时许,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鲍三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鲍六村青年钟晓安骑着摩托车带着女友郑雪芬走亲戚,在躲避行人时急刹车,郑雪芬因惯性作用被甩下来,后脑勺着地,当场休克。
钟晓安和郑雪芬两家都办有标准件厂。2001年3月,因业务往来关系,郑雪芬认识了钟晓安,后经人牵线说媒于当月订了婚。郑雪芬与钟晓安之间感情日深,相处一段时间后郑雪芬开始与钟晓安同居。没想到相处刚两个月就出了交通事故。
晚上8时,郑雪芬被送到瑞安市人民医院急救室。当班医生检查后发现,郑雪芬左眼瞳孔已经放大,后脑严重撞击伤,呼吸已经停止。医生告诉家属,郑雪芬濒临死亡,生还的希望甚为渺茫。
但是,家属还是强烈要求医生能够做一次手术,就当是死马当成活马医。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医院只好同意手术,并声明,手术的最好结果是伤者变成植物人。
手术做得很仔细,整整进行了5个多小时,5月15日凌晨2时许才做完。
事故中没有受伤的钟晓安每天都住在医院里护理着郑雪芬,断断续续向医院交纳了6万多元医疗费。钟晓安对郑雪芬一往情深的举动令知情者深为感动。术后两周,郑雪芬终于能够自主呼吸;一个月后,郑雪芬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期。
在照料郑雪芬的过程中,郑母问钟晓安:“郑雪芬万一成为植物人,你怎么办?”钟晓安不假思索地说:“我肯定会将她娶过来,是我使她成为植物人的,如果一脚踢掉她,我还有良心吗?”
郑雪芬在监护中心的精心护理下,病情日渐稳定,但她是不是会成为终身不醒的植物人,还有待于医院根据她的治疗情况最后作出结论。
2001年6月15日上午,郑母突然想起一件事,她对蒋聚洪医师说:“我的女儿可能怀有身孕!”蒋医师大吃一惊,当即找到钟晓安了解情况,钟晓安恍惚间记起确有这么回事。出事前,郑雪芬多次告诉钟晓安自己“有”了,这一个月以来,为了照料郑雪芬已忙得焦头烂额,他自然没有想起郑雪芬怀孕的事。
蒋医师立即请妇产科医师对郑雪芬进行检查,妇检及B超显示,郑雪芬确有身孕,怀孕3个月左右,而且,令人惊奇的是,这个胎儿在母体遭受强烈撞击的情况下竟然安然无恙。
这可是个极为棘手的大问题,因为,植物人怀孕在瑞安、温州乃至浙江省都没有先例,在国内也是罕见的。关于胎儿的去留是个关系到医学、法律、社会各个方面的大问题。任其足月生产,母体缺氧、缺营养等诸多原因可能会导致胎儿大脑缺氧、发育不良而成为弱智者、残疾人。而婴儿出生后,又涉及到抚养、教育等一系列问题。
蒋聚洪医师将这一情况向医院院长汇报,院长立即召集了郑、钟双方家属就郑雪芬身怀胎儿的去留进行协调。钟晓安的态度很明朗,坚决要求保住胎儿并使其顺利出世,因为这个胎儿是他与郑雪芬惟一的爱情结晶,他会尽到一个父亲的职责;郑雪芬的父母要求保住胎儿的态度更加坚决,女儿已经成为没有思维能力的植物人,以后看到女儿的孩子也是一种安慰。
对胎儿的发育情况医院实在是没有把握,院长安排人再三分头向郑、钟亲属申明,他们无法保证孩子的健康,但钟晓安和郑雪芬家人都依然坚持要生。
院方无奈,最后尊重患者亲属的意见,请他们签了字,然后制订了医疗方案:首先调整了用药,原先考虑的是救治母体,现在的情况复杂多了,既要考虑母体又要考虑胎儿;其次在营养供给方面也进行了大调整,医护人员每天为她注射约2500克流质食物,以保证母体和胎儿所需的能量。妇产科提前介入,组成一个相对固定的医疗小组,定期给患者做B超,及时掌握胎儿的发育情况,检查胎位,并至少一周对郑雪芬进行一次会诊,进行周密的监控。
钟晓安是个知书识礼的青年,得知郑雪芬有身孕后,他的确想保住胎儿。,有了孩子,他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将雪芬接到家中,家人也不好说话了,自己一心一意赚钱护理雪芬,培养孩子,这是用最实际的行动给郑雪芬补偿和向她赎罪!
但一个多月后,钟晓安突然闯进蒋聚洪医师的办公室,对蒋医师说:“蒋医师,请你将胎儿打掉吧,我现在不要孩子了。”蒋医师说:“这个问题现在不是你一个人说了算,你们双方都签了字,你要打掉胎儿,郑雪芬的家人是不是也愿意打掉胎儿呢?”钟晓安又跑到院长那里,要求打掉胎儿。
原来,钟家得知儿子决定保胎生育时,觉得钟晓安的决定有些仓促。他们向一名律师咨询,不幸的是,律师告诉了他们一个错误的法律意见:“如果植物人成功生产婴儿,那么,钟晓安与郑雪芬之间便形成事实婚姻,钟晓安照顾护理郑雪芬一辈子成了责无旁贷的事,钟家就多了一个活着的‘死人’,钟晓安便没有了正常的家庭生活。”他们决定,无论如何也得动员钟晓安放弃这个没出世的孩子!
钟晓安与母亲悄悄来到温州市区寻找多家大医院的妇产科咨询,但这些妇产科医师的回答都是模棱两可。钟晓安打听到市区一名退休妇科医师是本市的妇科权威,便详细地将郑雪芬的情况告诉了那位医师。医师根据多年的临床经验分析,这个胎儿还需在植物人体内发育五个月才算足月,而植物人在妊娠期间因药物、营养等因素的制约,胎儿出世后健康的可能性不大,建议打胎为佳。
法律与医学的问题使钟晓安要孩子的念头彻底动摇了,长痛不如短痛,无奈之下,钟晓安向郑家摊牌,不要孩子。
郑雪芬的父母见钟晓安的态度骤变,非常吃惊。他们认为,这是钟晓安欲推卸责任的信号,郑雪芬被钟晓安摔成这样,郑家没有半句指责他的话,自始至终将他当女婿看待,而他却出尔反尔!郑家坚决要将胎儿保住的本意是:既然女儿已成为植物人,能有一个子女留下来也算是对郑家人的宽慰,全没有赖钟家的意思。现在钟家人竟然欲将郑雪芬踢给郑家,于是,郑家坚决不同意将胎儿打掉,一定要将这个钟晓安的亲骨肉生出来,看他钟晓安怎样推卸责任!
郑雪芬的父亲郑圣江害怕医院里有变故,就将自家的标准件生产停下来,一家人轮流到医院专门监护郑雪芬的身孕发育情况。这时郑雪芬已转到脑外科病房,郑母不嫌病房窄小,硬是在女儿的病床旁搭了一张地铺,日夜守护着女儿。
2001年9月18日上午,护士在给郑雪芬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郑雪芬腹部肌肉收缩异常,便立即向蒋聚洪医师汇报,蒋医师马上将这一现象反馈给妇产科。妇产科医师对郑雪芬进行会诊后,确认郑雪芬系宫缩临产特征。
植物人不适合自然分娩,院方与郑雪芬的家属商量后,决定实施剖腹产。9月19日凌晨,郑雪芬剖腹产下一名体重1.75千克的男婴。按时间推算,郑雪芬怀孕期为32周+3天,而正常人的怀孕期为40周以上。早产加上母体的原因,婴儿出生后一度出现缺氧窒息,经医护人员大力抢救才转危为安。满月后,这个新生儿的体重已增至2.24千克,发育状况较好。
婴儿发育正常,郑雪芬家人悬着的心也放下来了,他们认为郑雪芬与钟晓安之间已形成了一条永久性的纽带,怎么也割不断了,有出了一口闷气的感受,但郑圣江对女儿的巨额医疗费的着落忧心忡忡。
郑雪芬出事后最初的一段时间里,钟晓安及其家人为抢救郑雪芬的生命相当积极,主动向医院交纳医疗费,到后来,见郑雪芬的医疗费用成为无底“黑洞”,钟晓安渐生怯意,而自与郑家就胎儿的去留产生分歧后,就不再为郑雪芬交纳医疗费了。为此,郑圣江多次到钟家交涉,要求他们为雪芬垫上医疗费。第一次,钟晓安要挟郑圣江,如果将胎儿打掉,他可以考虑为郑雪芬继续出医疗费,不然的话,这个问题就免谈。第二次到钟家催要医疗费时,钟晓安的态度进一步恶化,他对郑圣江说:“我与雪芬仅是订婚关系,并不是法定夫妻,就算是我摔伤了她,她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看来还是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婴儿出生后,郑圣江第三次去钟家时,已不见钟晓安的踪影。钟的父母说:“晓安已外出了,有什么事你去找他,与我们没有关系。”
郑雪芬在瑞安市人民医院花费的医疗费已达23万元之巨,除了钟晓安交纳的6万元,其余17万元均由郑家垫上,郑家为了筹集医疗费已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
为了解决郑雪芬母子的医疗费和生活费,2001年10月28日,郑雪芬的父亲郑圣江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钟晓安赔偿郑雪芬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费总计38万余元,并要求他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2001年12月17日下午1时,植物人郑雪芬在昏迷了7个多月后,因器官功能衰竭离开人世。
在采访中,蒋聚洪医师告诉笔者,新生儿目前的发育情况较正常,但是不能肯定以后是不是个健康的人,最快也要等到婴儿满周岁后,从他的学话能力、学走路能力来确定是否正常健康。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人民医院小儿科主任、副教授徐茜茜从医学角度说:植物人的人体生理环境跟正常人相比有着极大的差异。怀孕的植物人仅靠注射流质食物摄取营养,虽然保证了她和胎儿基本生存所需的能量、水、电解质,但不能保证胎儿对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等的需求,胎儿生活在这样的母体环境内,整体营养发育比生活在正常母体内要差得多,易患营养性疾病及免疫功能低下。
北京市宣武区法院民事庭法官李凤新认为:关于植物人郑雪芬腹中的孩子该生不该生,实质问题说白了就是“生育选择权”。关于这项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还没有明确规定。钟晓安考虑到胎儿有大脑缺氧、发育不良而成为弱智或其它残疾的可能,以及郑雪芬未婚先育、钟自身抚育子女困难重重等多方面的因素,临时改变主意拒绝胎儿出世应该说是可以理解的,这种做法并未违反任何法律,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胎儿的母亲郑雪芬因为脑死亡,已失去行为能力,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人担任她的监护人,代她行使权利。由于钟晓安未与郑雪芬进行结婚登记,因此,郑晓安自然不能以配偶身份获得对郑雪芬的监护权。这样,能够成为郑雪芬监护人的就只有她的父母了。因此,她的父母亦有权利决定她胎儿的生存、出世权。虽然钟晓安当时极力反对胎儿出世,但在胎儿脱离母体成为一条鲜活的生命后,即享有了公民的一切权利。作为非婚生子女,依照《婚姻法》规定:“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钟晓安作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有义务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该子女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这个苦命婴儿的早产出世,实际上也带来了一个令人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关于这个婴儿的抚养费、教育费用当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官司终结,在我国的农村便也意味着亲情的彻底终结。其生身父亲能否接纳他呢?假如这个婴儿是个弱智的或者残疾的孩子,岂不是给社会和他的亲人都造成了负担?(《知音》2002年2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