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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留下工资款公婆也有继承权

2002-02-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李某生前在某配件厂当工人,因病突然去世,配件厂还欠他9000元工资款。妻子张某起诉到法院,向厂方索要此款。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李某的父母健在,李某没有留下遗嘱,夫妻对共同财产也没有约定。两位老人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法院准备追加李某的父母为共同原告,但张某坚决反对。她认为这笔工资款是她与李某的共同财产,两位老人已与他们分家另过多年,彼此经济独立,这钱没他们份儿。

按照继承法,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李某的父母有权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李某的遗产。9000元是李某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妻子张某所有,另一半则作为李某的遗产由张某和李某的父母共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因而,李某的父母有权参加诉讼,张某阻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后,法院追加李某的父母为共同原告,并判决配件厂向3位原告还款。

(《北京晚报》2002.1.30赵玉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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