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继承法,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李某的父母有权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李某的遗产。9000元是李某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妻子张某所有,另一半则作为李某的遗产由张某和李某的父母共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因而,李某的父母有权参加诉讼,张某阻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后,法院追加李某的父母为共同原告,并判决配件厂向3位原告还款。
(《北京晚报》2002.1.30赵玉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