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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对饮用水应获得知情权

2002-02-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饮用水的质量对人的健康关系密切。我们每个市民通过支付水费获得水的使用权,同时也应当获得饮用水的知情权,但消费者至今从未获得过此项权利。建议北京市实行水质定期公告制度,在实行此制度之前,先在媒体上公告合格饮用水的国家标准,以利监督。”这是刘世琬等委员的提案。

方绍明委员的提案还具体列出了自来水定量分析的内容:包括酸碱度、混浊度、氯离子及其他金属离子含量,水质硬度,水质每单位所含菌数及有机颗粒物数量。细菌应分别检出有害细菌或新菌,(格兰氏)阳性或阴性细菌。

美国、日本、欧洲国家十分重视解决饮用水质量问题,经处理,它们的自来水已达到直接生饮的水平。美国在1994年水质标准已达88项。现在,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水质标准已达到151项之多。而十几年来,我国自来水水质标准一直沿用着1985年制定的35项标准,很少有自来水处理厂能达到欧洲的水平。

(《经济日报》2002.1.31高瑞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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