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初,华投总经理罗广生得知,一些影院和县(市)放映此片的票房收入被瞒报,即要求长江公司及所有发行放映单位重新填报《下》片票房成绩,但长江公司敷衍了事,绝大多数发行放映单位未予理睬。
之后,华投从1095所中小学填报的“调查表”上,掌握到了330万元票房收入被瞒报的事实,便将长江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按照双方事先关于“瞒一赔十”的约定要求其赔偿暂计1500万元。江苏高院三次开庭审理此案。2000年12月25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及各地发行放映单位瞒报35万多元,同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76万元的赔偿金。
罗广生对判决结果不服,于2001年1月11日提出上诉。今年2月5日,法院终审最终认定瞒报《下》片的票房收入为22.7万元,并判决被告按瞒报数额的10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7万多元。至此,耗时两年半之久的电影发行方与制片方的纠纷终于有了结果。
罗广生说,“瞒一罚十”的规定,是电影发行的国际惯例,也是电影行业的行规,但这么多年来,中国电影界从来没有这样实施过。一位业内人士说,这次的电影票房瞒报第一案表面上好像揭开了电影发行的黑幕,其实是件好事,这给中国电影界敲响了警钟。
偷报瞒报票房已经成为业内共知的电影发行秘密,它挫伤了制片人的积极性,影响到了中国电影的前途。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要想彻底根除瞒报,除了行业自律外,还要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以规范整个行业。
(《百姓娱乐信报》2002.2.6宗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