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收入申报制度,据说是受到了一些国家的“阳光”法案的启迪。但事实上,两者无论其宗旨还是内容,都有重大的区别。尤其是在申报的对象上,“阳光”法案强调的是“财产”而非“收入”,并且特别强调任职以前“已有的财产”以及任职以后的“财产增量”。其宗旨是,当一个官员在其任职期间的财产增量明显与其原有的财产以及合法收入不相符合时,有关部门即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一宗旨的建立,主要基于财产的范围要比收入广泛得多,因而财产申报能更全面地反映官员在其任职期间的财产增量。如果这种增量与其合法收入不相吻合,那么就表明其还可能有非法收入。而财产申报的要义也是与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规定相吻合的。
在我国,由于关于财产的界定还不十分明确,所以在财产申报的内容上,除申报自己和与其共同生活之亲属的财产外,还应包括领导干部所使用的公共财产,如住房、汽车、通讯设备等。
财产申报制度对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情况的遏制,也更为有效。因为,如果谁不履行这个义务,即被认为其违反规定而可以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而且,财产一般具有“有形”之特征,很难有隐瞒之条件。有关部门既可以根据其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行为作出某种处理,同时还可以通过其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来进一步发现其问题。
(《文汇报》2002.2.8桑玉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