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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集资就下岗有说法难上岗

2002-02-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肖翠辉是湖南双峰县骨伤科医院护士,1996年10月从娄底卫校毕业分配到县骨伤科医院。入院时,该院院长黄某提出要她借1.5万元给医院周转。小肖求亲托友借了1.5万元给该院。院里与其签了借款协议:“两年期满还8000元,三年期满后一次付清,并按银行贷款利息付息。”可是两年后,该院仅付5000元,剩下1万元,该院提出作为集资款,并不再归还。

小肖认为院方这种作法有违协议,她恳求院方退款,院方却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小肖向所在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双峰县医院退还向肖翠辉借款1万元和支付利息5460元。并于2000年7月执行。

肖翠辉与院方的借款纠纷通过法律解决了,可是,在案结后,医院又向她重提集资款的事,并硬性规定:如不交钱,就予以除名。从2001年1月起,小肖就被院方停止了工作。

肖翠辉被院方停止工作长达一年,工资也被停发,生活无着落。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肖又于2001年12月1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申诉。12月26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此案。裁决:被诉人不得向申诉人收取集资款,并于仲裁书生效之日起安排申诉人上岗工作;申诉人在2001年元月至2001年12月停岗期间的工资应由被诉方补发给申诉人;申诉人在被停岗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由被诉方按政策负责缴纳。

2002年1月25日,肖翠辉握着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显得一脸的无奈:自己通过法律讨回了公道,最终却无法执行。劳动部门裁决了,却无强制执行的权利,只得靠医院自觉遵守执行。到最后肖翠辉的工作问题就搁浅在法与“理”这块沙滩上。

(《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2.19邓明高 胡兆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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