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孙某起诉要求离婚,高某同意,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法官对孙某进行了批评和教育,并认定孙某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全部责任。在案件调解时,孙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同意按照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全部划归高某所有,同时考虑到高某受损害的事实,一次性赔偿高某2万元。
上述共同财产包括100多平方米的房产、一艘造价约4万元的船、5000元债券、一辆摩托车以及家用电器。
无过错方获得全部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在浙江省尚属首例。(《检察日报》200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