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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义务为儿子缴纳罚金吗

2002-03-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是下岗女工,丈夫早逝。前不久我孩子犯了盗窃罪,由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法官要我为儿子缴纳罚金款,请问,我儿子现已满18周岁,我有义务为他交罚金吗?

蒋萍

专家意见:

罚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一种附加刑,仍属于刑罚范畴。根据我国刑法的“罪责自负、反对株连”这一基本原则,与犯罪相适应的刑事处罚只能由犯罪人本人来承担,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罚金属于刑罚的一种,只能对犯罪分子本人适用。因此,无论你的儿子是否成年,其因犯罪被判的罚金都应用他的个人财产来缴纳。

你作为被告人的母亲,是其未成年时惟一的监护人,也是其个人财产的保管者。法院找你为儿子缴纳罚金,目的就是要你用为儿子保管的个人财产为其缴纳罚金。如果你保管着儿子的个人财产,你就有义务协助执行。如果儿子没有个人财产,你也没有为他缴纳罚金的义务。

(《河北日报》 2002.2.27 潘玉英 田红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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