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人员解释说,2001年4月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免缴2%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1年4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1年3月3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上述年限的,由本人按照缴费比例,按退休的缴费工资基数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如果没有达到上述缴费年限,退休后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的资金一次性返还本人。
(《北京晚报》20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