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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个人所得累进税率”合理吗

2002-03-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个人所得税应该区分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一个符合逻辑的结论是:对于非劳动收入应该课以更高的超额累进税,而劳动收入应当采用比例税率,或者用较低的累进税率。但在实践中却恰好相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劳动收入的工资、薪金累进率最高,达45%,半劳动收入(指个体工商户等经商所得)累进率为35%,而利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非劳动收入却仅仅课以20%的税率!

更为奇怪的是关于“个人所得”的解释。例如,相关文件规定“炒股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这里只说“暂不收税”,但未具体规定适用多长时期。当前的证券市场主要是“信息不对称”的“大鱼吃小鱼”的投机市场,因此,征收“炒股所得税”,而且应征收“炒股所得”的高额累进税,显然将大大抑制我国证券市场里的投机性。

在短短的10年时间内,我国反映社会公平的基尼系数已高达0.39,离0.40警戒线只差一步之遥。不能不认为这与个人所得纳税法有欠公平合理有直接的关系。那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否也应修改和完善?

(《北京日报》20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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