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黄春云等三人向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于2000年2月22日裁决:轻型汽车总厂给黄春元等三人安排工作,并一次性支付三人待岗生活费23280元。
汽车厂不服,诉至法院。同年6月1日,法院判决维持仲裁委的裁决。然而,判决书已下达近两年,黄春元等3人申请强制执行也半年有余,但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他们已6年没领到工资了。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执行难已成了不争的事实。与用人单位相比,职工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往往与职工“拖”,一拖就是几年的光阴。即便职工官司打赢了,单位有法不依,职工也奈何不得。
(《工人日报》2002.3.8 陈秋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