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通过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凡提及“特别行政区”,都不厌其详无例外地一个字一个字写上。因此,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其简称的确定和命名,依法只能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各级政府、组织、传媒或个人,都不能任意确定特别行政区的简称。
将特别行政区称作“特区”,容易混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性质。自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先后诞生以来,“特区”即经济特区。倘将“特别行政区”与“经济特区”都简称“特区”,会人为地产生混淆。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2.3.12项德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