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政府是一整套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和维护的主体,但个别地方政府却随意缺失信用,例如,将统计数字人为“拔高”,政绩“掺水”;决策随意,缺少科学论证,劳民伤财却收不到预期目标;“新官”不认“旧账”,政令“断档”等等。但是,培植政府公信,不能仅靠道德层面的动员号召,不能仅靠政府官员的觉悟,最根本的办法,还是要靠权威的、严肃的、司法力量的监控,让所有失信于民的政府行为,均置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监控之下。无论是数字造假,还是地方保护,无论是政策朝令夕改,还是欺上瞒下,其当事人首先不能“节节高升”、从中得利,也不能以“批评教育”、“下不为例”了事,而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人日报》2002.3.14刘文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