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15日,郑世忠将牦牛绒衫交给重庆市纤维纺织检验所鉴定。鉴定称:“该衣服破损为啮齿类动物所咬,而非虫蛀。”郑世忠认为该鉴定是一纸便签,不具有法律效力,又把衣服拿到重庆市司法鉴定中心。中心认为,衣服破沿应该是虫蛀的,但因该中心非国家技监部门,故没有出具报告。
无奈的郑世忠,当年10月22日自费进京投诉,中消协介绍他到毛纺织品质量监督中心作进一步鉴定。该中心不具备痕迹检验功能,建议他到上海国家毛纺织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测。
郑世忠到了上海。2000年2月29日,上海市毛麻纺织科学技术研究所和国家毛纺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联合出具了一份证明:经查实,1997年1月以前青海市第一毛纺织厂从未在我所做过牦牛绒衫检测防蛀性能,也未购买过防蛀标识。
有了这一“尚方宝剑”,郑世忠认为自己购买的牦牛绒衫为盗用国家防虫蛀标志的假冒伪劣产品,2000年3月15日,郑世忠将新世纪百货告上法庭。
法庭让郑世忠举证购买商品时挂有国家防虫蛀标志,郑世忠无从举证,诉讼请求被驳回。郑世忠认为不应该由他来举证,于是提起上诉。而重庆中院坚持认为,上诉人应提供防虫蛀标识的吊牌是随衣服一起出售的证明。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专家温毅斌认为:此诉讼应为举证责任倒置,不是消费者一方负举证责任,而是由生产、销售者举证。2001年3月2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牦牛绒衫做司法鉴定。4月25日,该中心出具鉴定书:送检牦牛绒衫上的破损不是啮齿类动物咬切形成,而是蛀虫所蛀形成。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专门致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郑世忠与重庆新世纪百货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于2002年2月21日,向我院提出申诉,……现介绍郑世忠去你院,请认真接洽,依法处理。
司法鉴定结果,能否让郑世忠最终赢得官司,人们拭目以待。
(《法制日报》2002.3.15马守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