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记者状告公厕乱收费,索赔3角”、“律师状告餐馆收取包间费,索赔一元”之类的官司时有所闻。和郭某一样,这些官司的原告大多首先要声明,打官司绝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替自己或者是为公众讨回公道。索赔一元钱,既让对方至少在名义上赔了钱,自己又保持了“不是为了钱”的清誉,可谓两全其美。可是他们忽略了一个重要方面:法律不是道德审判台,更不是象征性的摆设。如果打官司的结果是让法庭判决败诉者赔礼道歉,外加赔偿区区一元钱,则很可能在事实上大大削弱法律对不法行为的惩戒功能,甚至会影响法律应有的威严,形成对不法行为的变相纵容。
(《江苏法制报》2002.3.15潘洪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