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的有关工资制度来衡量,公务员作为国家与社会管理者,名义上的工资水平是较低的。但是,众所周知在一些地方、单位,一些公务员在显性的低工资的同时,还有一些隐性的收入。如一些部门利用其手中资源配置的权力,采取一些变通的办法,为本单位、本部门谋取相当的利益;一些部门从所管辖的实业性单位得到一定的资金和补贴;一些部门设立了名目众多的奖金;还有一些公务员合法享受的各种与职位相当的特殊待遇,也没有计入他们的工资。
这些隐性收入大大超过了正规的工资收入。由于这部分收入和待遇的驱动,使一些公务员着力加强对官位的巩固,更有甚者,有些公务员为了保住权力,上下勾结、营私舞弊,甚至出现买官卖官的丑恶现象。
可以说,显性收入低而隐性收入高,是我国旧工资制度的弊端之一。公务员增资工作应着重使隐性收入明朗化、工资化。(《南方周末》2002.3.28黄振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