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意见要求,要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取消接受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费等不合理的收费政策,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高校。
(《法制日报》2002.3.27李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