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接受陈女士的委托后,按照法律程序,走北京,跑外地,圆满完成了陈女士的委托事项。
如同婚前财产公证一样,婚内财产调查是完全可行的,只不过目前大多数人还没有意识到。《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由于夫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直接创造财富的一方经济大权在握,久而久之,就会利用垄断的财产享有某些“特权”,产生诸如“包二奶”等问题。通过夫妻财产调查,夫妻一方对婚内财产状况一目了然,与另一方处于平等地位,有利于财产权利的合法行使,将来一旦出现夫妻纠纷,也早有“证据”在手,防止掌握财产的一方转移隐匿。(《北京青年报》20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