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为罪在中国古代早已有之。但中国古代以“诽谤”而获罪者一般都是因为政治的原因。如议论朝政失当、对皇帝或官僚有不敬之语等等。古代法律对诽谤者的严厉制裁,目的并不是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而是为了维护王朝的统治、皇帝的威严和官吏的形象。可以说,对诽谤者治以重罪是中国传统法律最不可取之处,它体现了专制制度下的法律对权力的全力维护,而对普通人权利的漠视。
在中国古代浩瀚的法律典籍中很少能找到为维护个人人格、尊严和名誉而诉诸公堂的案例。人们一旦碰到这类被损的事,往往采取“忍”的态度,甚至以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正是由于法律的这一缺陷,中国古代才会有那么多的“谗臣”、“长舌之人”,也才会有那么多人死于“人言”。(《北京日报》20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