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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留顾客,侵权

2002-04-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4月7日下午,河北省石家庄市一家李宁服装专卖店内,一名顾客购物时发现丢了手机,另一位顾客也说钱包失窃,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10”报警。为了帮助顾客找回钱物,店门被关闭了。店内近50名顾客在拥挤的空间、污浊的空气中,滞留40分钟左右。

接到报警后,巡警和派出所的民警很快就来了,但是,他们发现这个店不在他们辖区,只能帮着维持秩序。终于盼来了管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可他也拿不出什么好主意,顾客们冲动起来,倒是那两位失主不好意思了,说:“不要再耽误大家了,走吧。”

一名顾客生气地说:“这样做是把我们在场的每个顾客都当成小偷,是对消费者人格的不尊重。”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孙伏龙说,一个或几个公民的财产权和数十数百公民的人身权利冲突时,谁的权利更应该受到保护?滞留事件从表面上看,是有其合理性的,顾客在店内丢了东西,采取一些手段帮助寻找不是尽责的行为吗?但是试想,如果一个公民丢了东西,就可以自行或委托商家限制50人的人身自由;那么,明天后天,就会出现几千人被困一个大商场的事情。

这件事情另一矛盾点在于:赋予商家这样的权利显然后果是可怕的,然而,一味的谴责又可能导致商家以后对此类事情等闲视之,不愿插手。所以,这是一把双刃剑。

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社会上一种流行的错误意识:重视财产权而忽视人身权;为一个不能确定的事实,导致这么多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伤害,显然不符合法理中的最小侵害原则。

(《燕赵都市报》200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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