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吴先生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状告花旗银行,称自己的消费权利受到限制,要求法院判令花旗银行赔礼道歉并赔偿34元的路费损失。法院将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此案。
在深圳一家投资顾问公司任职的李莉女士等人认为,花旗银行的做法符合国际惯例。存与不存,收与不收,完全是你情我愿的平等关系。因此,花旗银行的这种做法不存在歧视小储户的问题。
深圳法学博士陆一平教授认为,银行作为商业机构,与储户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利,双方纯粹是一种契约关系。银行只有收取了储户的存款,双方才构成法律关系,没有接受存款,就表明双方不存在服务与被服务的法律关系,因而也不在法律规范的范围之内。
(《京华时报》2002.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