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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2002-04-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重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下岗女工黎静(化名)向记者反映:她于1997年下岗。1999年,企业要求所有待岗、下岗职工必须每月亲自回厂领取200余元的下岗工资。凡当月不领的,下月不再补发;连续3个月不领的,降为每月160元;累计6个月不领的,就解除劳动关系。现在该公司已有待岗、下岗职工约300人左右。

黎静说,她现在在成都生活。成渝两地往来一趟的车费就需200多元,“我每月从成都返回重庆领的下岗工资还不够车费。”她曾向公司要求由亲戚代领,但被公司拒绝。

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谈及制定该管理办法的初衷时说,下岗职工长期在外,企业难以管理、沟通,经常有一些招聘信息无法通知职工。要求本人前来领取下岗工资,也是为了保证企业对职工能随叫随到,否则企业凭什么要给你几百元钱。(《工人日报》200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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