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解释合同条款。金某投保了一人份1万元人民币的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他遇意外造成膝盖骨折,患处用钢钉固定,保险公司赔付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遵医嘱,金某在骨伤近一年后拔去了钢钉。当他再去交涉理赔拔钉费时,保险公司却说,拔钉手术超过了意外发生后的180天,拒绝支付。金某认为,他只不过因为客观原因才延续到180天后,保险公司怎能不赔拔钉费呢?
滥用保险免责条款。一辆轿车在高架路上发生撞车事故,向保险公司报案,事故处理完后,车主将车开往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谁知途中该车线路短路起火,造成车辆损坏。投保人花去修理费近1.4万元。然而,他向保险公司索要其中80%的理赔金时,对方却以保险免责条款予以拒绝。投保人对此大为不解:他是按交警的指令移动车辆;是为必要的修理作的必要的移动;不移动车辆就不能保证道路畅通。
(《文汇报》200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