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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七个月不得上夜班

2002-04-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秋萍是某纺织厂职工,去年怀孕。今年3月医院产科签发的检查结果证明:因怀孕七个月,建议停止夜班劳动,并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中间休息,以免影响胎儿和孕妇健康。秋萍凭医院证明,向厂劳资科要求停止安排每三天一次的夜班劳动,并允许工作过程中离岗休息。不料被劳资科当场拒绝,提出要么继续上夜班,要么扣发工资、奖金。该纺织厂的做法是否合法?秋萍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专家意见:

本案中该纺织厂劳资科的决定显然违反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侵犯了秋萍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第7条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秋萍完全可以向所在地劳动部门举报,请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予以协助并纠正厂方错误行为。

(《组织人事报》200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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