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代表法》规定,在县级以上人代会上享有列席权的主体只有三类,即本级人代会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本级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长,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前两者享有完全列席权,后者的列席权是限制性的,即: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才能列席。由此看来,上述三类主体以外的中国公民列席人代会尚有法律阻碍,外国人列席人代会当然没有资格了。
按照保密法的规定,我国的一切机关、组织、个人必须保守国家秘密,人代会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财政预算,还有一些尚不宜马上公开的文件、资料属于保密范围,外国人列席人代会,获悉代表发言所提的国家秘密,翻阅甚至可能带走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是否触及保密法“红线”乃至国家安全?这应是不言而喻的事情。因此,外国人列席人代会应慎重。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2.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