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郭建兰的丈夫高玉泉要求铁路部门给予赔偿。而铁路方面则认为,郭建兰的死亡责任完全在本人,铁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郭家中生活困难,同意比照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保险金1.9万元。但高玉泉不同意,于2001年12月4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哈尔滨铁路分局赔偿各种损失17万元。后经法庭调解,哈尔滨铁路分局给付高玉泉2万元。
此案结果虽然近乎残酷,但这也正体现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按有关规定,铁路旅客购买的客票中,包括了保险费用。保险有效期间内受到伤害,应得到最高赔偿不超过两万元。但同时还规定,铁路客票是合同凭证,客票加剪后合同才能生效,旅客身份也才确立。郭建兰车票没有剪口便进入站内,意外伤亡后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法制日报》2002.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