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则悬赏广告一经播出,即在丹东市引起强烈反响。
12月19日早,一名叫张山(化名)的市民通过亲属向公安局反映了一条重要线索。12月25日,公安机关通过调查,认为张山提供的线索确与“12·12”杀人案有关,因此,奖励他人民币10万元。后犯罪嫌疑人宋杰、黄河等人先后被抓捕归案。
破案后,张山多次到公安局索要被害人家属提供的50万元奖励,但直到2001年3月也未与市公安局就这笔奖金达成协议。3月21日,张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丹东市公安局未付其应得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并且以该局未履行对举报人的保密义务,致使自己遭受人身威胁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2001年8月16日,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公安局为破获此案发布悬赏广告,其第一条和第二条是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数额报酬而做出的声明,两者不得兼得。原告向被告提供该案的重要线索,公安机关据其提供的线索破获了此案,符合该悬赏广告第二条情形。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一审宣判后,张山不服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2年3月7日,辽宁省高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二审法院查明,张山按市公安局公告的要求,提供了刑事案件的重要线索,致使公安机关通过该线索直接破获了“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完成了通告所要求的行为。据此,张山有获得被害人家属支付的报酬的权利。被害人家属对张山按通告要求提供线索的行为未提出异议,并且已将用于奖励的50万元交给市公安局,现被害人家属仍然同意将该款奖励给提供线索的举报人。
4月1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张山获得了由被害人家属提供的悬赏奖金50万元。(《中国商报》2002.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