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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须有的死刑案 为何迟迟不能纠正

2002-05-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漏洞百出的死刑判决

今年33岁的董文列原系浙江苍南县灵溪镇南海棉塑制品厂厂长,于1994年12月被苍南县公安局关押。1997年5月,温州市中级法院认定:1992年10月,董文列和另5人“集资20余万元”,“合伙出境走私海洛因18900克”,毒品“装入烫金机滚筒内运至广东省陆丰市”,由董文列贩卖,“共得赃款120多万元”。一审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董文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浙江省高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温州中院重审。

温州中院于2000年4月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作出判决,仍认定董文列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决结果却改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董文列等人再次上诉。省高院又发回重审。

这起蹊跷的死刑案被称为“四无”案:一无证人证词;二无任何物证;三无有关书证(如证明被告人贩毒行为的车票、住宿发票等);四无鉴定结论。

更令人吃惊的是,作为定罪依据的所有被告人证供,居然都是互相矛盾,不能互相印证。如犯罪时间、参与人数、如何走私毒品及数量、如何运输和结算等都是各有说法,版本不一。董文列在逼供下自称卖给了“住陆丰市站前街118号”的“张玉雄”,在“新新旅社”交易并分赃。起诉书也认定卖给陆丰张玉雄,但律师在陆丰市查实并无“张玉雄”其人,无“站前街”,更谈不上118号,也无“新新旅社”,而这些子虚乌有的供词竟成了定罪依据。

疑窦丛生的侦破过程

据了解,苍南县公安局当初抓董文列的唯一依据是,关押在云南省的毒贩叶贻荣的一份口供中称,他与“下堡村董文列”等贩毒。这份口供引起了律师以及浙江省高院的疑问:叶贻荣自己身为下堡村人,应知下堡村无董文列,甚至没有一户董姓人家,怎么可能作上述口供?他的这份口供称自己出资5000元,却分得27万元,利润达54倍。照此逻辑,董文列出资5万,岂不应得270万元?而判决书称他们总共获利120多万元。

1997年6月,经权威部门鉴定证实,叶贻荣所谓“董文列参与贩毒”的口供上的签名系苍南县民警林仲清伪造。更让人不解的是,按常理,民警林仲清发现如此大案线索,应立即报告公安局,但他迟迟没有反应。半年后叶贻荣被枪决,董文列才被突然收审。

董文列被收审后一再喊冤,仅有的一次认供是在他被侦查人员吊打两天,造成身心严重损害的情况下签字。董文列说:“1996年7月30日,林仲清和其他民警来看守所提人,将我带到了苍南县公安局,用脚镣铐住,并将我吊在门框上,几个人轮流对我进行殴打审问,要我承认和叶贻荣他们一起贩过毒。我不承认,他们就打我,打昏了就用冷水泼醒……”

追究责任面临重重阻力

2001年2月,浙江省高院第二次作出发回温州中院重审的裁定。但这份裁定书竟被该院扣压了半年多,直到省高院出面干预才宣布。如今已过去一年了,尚不知何时重审。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重审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省高院多位法官不无担忧地说,此案的结果极有可能是,中院将案子退回检察机关,再由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又对董文列实行取保候审,最后造成案件“无限期延长”。对此,浙江大学法学教授阮方民指出,此案已经过两次二审,法院只能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如果现在还出现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是违反程序法的。

让人愤怒和不解的是,如此草菅人命的判决,却迟迟得不到有关部门的纠正。(《瞭望》2002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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