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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公职”谁说了算

2002-05-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43岁的程朋系湖北省赤壁市长江委员会某管理局施工处职工,长年在外施工。2001年3月8日,管理局发现程妻丁灵无计划怀孕第二胎的问题后,立即通知程朋从湖南皂市工地回赤壁做妻子工作。程从3月11日回,到5月8日返,其妻因种种原因未找到。实际上,丁灵已于5月3日无计划生育了第二胎。

5月16日,程朋向管理局写出检讨,并接受了赤壁市计生委对超计划生育问题的经济处罚。11月6日,管理局认定程朋超计划生育,旷工42天,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作出处分决定,给予程朋开除公职,并解除与程朋的劳动关系。

“开除公职”后,程朋向赤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12月7日,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管理局对程朋作出开除公职的处分,符合劳动法第25条(2)款、《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的规定,但开除处分,其程序违法,据此裁决撤销管理局开除程朋公职的文件。

2002年1月4日,管理局不服劳动仲裁,诉请赤壁市人民法院审判。2月14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认为程朋按管理局的通知回赤壁寻找丁灵做计划生育工作,按施工处通知返回皂市施工、旷工与事实不符。管理局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作出“开除公职”的处分,其程序违法。据此,撤销管理局作出的开除程朋公职的文件,恢复管理局与程朋的劳动关系。

开除公职是用人单位处理职工违纪的一种形式,根据《企业职工条例》第11条之规定,法律要求企业在处理职工时,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只有对那些不听批评屡教不改的职工,才能给予相应的处分。如果开除职工仅几个领导在一起研究研究,就把职工开除了,不仅是一种不科学的企业管理方法,更是一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深圳法制报》200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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