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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房逾期未还成被告

2002-05-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7年5月17日,上海左某与放贷银行签订购房借款合同,借款6.5万元,购买真建小区一住房,并将住房作了抵押。贷款放贷后,左某从1997年至1999年3月间共还了1.5万元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此后因夫妻均下岗无业而没有继续归还其余的5.5万元。放贷银行将其告上了法院。日前,静安法院一审判令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如无法归还,房屋将折价变卖。(《新民晚报》200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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