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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没有具体规定死亡赔偿各自为政

2002-05-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目前,“4·15”、“5·7”两起空难死亡赔偿不同,对此,有关专家称之为“死亡赔偿各自为政”。

“4·15”空难中,如果乘客购买的是北京到釜山的往返机票,按照《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进行赔付,最高赔付7万元人民币;如果乘客购买的是北京到釜山的单程机票,则按照《华沙公约》赔付,最高赔偿额7.5万美元。

“5·7”空难的赔偿主要依据《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北方航空公司据此制定了赔偿办法:以国家规定的7万元最高赔偿额为基数,再考虑物价上涨因素、行李损失、丧葬费等,共计18.4万元至19.4万元。此外,遗体没有打捞上岸的,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万元。

死亡赔偿应当是民法调整的范围,但由于《民法通则》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各种特别法对死亡赔偿作出补充规定就成为必然。但由于立法的本意不同,立法背景以及立法者所处位置也不相同,造成我国现在有关死亡赔偿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并出现了由于地区差异、涉外与否、身份不同等而产生不同的赔偿结果。由此,完善立法,统一标准,合理赔偿是两起空难的又一警示。(《市场报》200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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