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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了病情废了婚姻

2002-05-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家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的李先生登记结婚。同年10月,妻子临产。然而,婴儿出生不久便夭折。产后经医院检查,妻子患有严重乙型肝炎并处于活动期。

原来,妻子婚前就患有严重的乙型肝炎,为达到结婚目的,在婚检中“做了手脚”,将病情隐瞒下来。李先生依据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条款,将妻子告上了法庭。日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先生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法律上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是为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遗传。本案中被告所患的乙型肝炎(处于活动期,极具传染性)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同时根据此司法解释的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依法应为人民法院受理。被告婚前向原告及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病史,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取得结婚登记,其行为已违法,依法认定婚姻无效。(《法制日报》200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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