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月16日,王江到平顶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要求对他拿去的一瓶五粮液酒检验。检验报告称:送检酒不合格。28日,王江自己带着酒千里迢迢来四川省宜宾市的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结果:“酒样经检验不是我公司的产品……”
平顶山市工商局即对该商行经营的五粮液酒进行了查封,抽样6瓶,派人赴五粮液公司鉴定。但送检的五粮液酒全部是该公司的产品。
王江将商行起诉到了平顶山法院,要求商行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并赔偿相关费用共计2.77万元。法院认为,王江送检的样酒经鉴定均认为是假酒,但两次送检过程都不符合法律程序,均是个人行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江的诉讼请求。
合法的程序是:王江买到酒后,若认为是假酒,应带着酒和发票到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有关部门核实该酒的售出单位并经商家认可后,当着双方的面对该酒进行封签,再由职能部门进行检验。这样的鉴定结果才能使双方信服,法院才能采信。(《检察日报》2002.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