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作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在某报公开向王肇邦赔礼道歉”的判决。二审阶段,某报代理律师富敏荣庭审中强调:某报刊登的是公益广告,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是一种宣传行为,是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的一项宣传活动,广告无分文收入。当然,本案上诉人在使用时没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确是不妥的。
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愿意向被上诉人支付补偿金2000元,此案获得圆满解决。(《解放日报》2002.5.24)
[值班总编推荐] 这十年,年轻人爱看的书有什么变化
[值班总编推荐] 习近平同越共中央总书记苏林、国 ...
[值班总编推荐] 2024网络文学:类型创新多样 新兴...
朱晓凯:每一个人的历史都应该被记录
【详细】
詹 丹:一处被忽视的点烟“闲笔”
朝戈金:民间文化研究需扎根生活土壤
谱写新时代人民城市建设新画卷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