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独立董事只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这个比例是远远不够的。在美国,独立董事的比例已达62%以上。这些公司认识到,拥有大多数的外部董事可以大大改进公司的治理结构。
其次,独立董事是由公司的大股东,或者是由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来聘请,找一些他们比较熟悉的人,甚至是自己的朋友来担任,并直接从上市公司领取报酬。这些独立董事很可能就会身不由己,没有可能在董事会上否定他们的建议。
第三,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是专业人才。而在美国,首先是选有丰富管理经营经验的人;其次,是选与这家公司的核心技术有关的人,比如IT行业的公司就要请一个电脑专家。核心技术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请这方面的技术行家,他才能把握这个技术的经营朝哪个方面发展;最后,才是选专业人士,比如由学会计的、学法律的来担任。目前我国是后一类占大多数,缺乏管理经验,缺乏对技术的了解,这样的独立董事能发挥多大的作用是值得怀疑的。
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谁来聘请独立董事。其对策就是要剥夺大股东的表决权,独立董事要真正由中小股东选拔、聘任,代表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否则你再能干,再独立,再公正,大股东一票就否决了。(《中国财经报》200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