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我如约再回警察局录口供时,女警察首先声明,本着种族平等、尊重少数民族权益的原则,我有权利以自己的母语中文陈述整个事件,他们可为我代请官方翻译,每小时50英镑的口译费用则由政府负担。女警察开始记录我的谈话,末了让我过目她的笔记,特别要求我在最后一句结尾处签名。她接着表示今天就会将罪犯的照片从图书馆的录像带上剪辑下来,张贴于警察局会议厅以便全市警察按图索人。若仍找不到线索,会将录像带送交本地电视台播放,悬赏捉拿。
女警察继续表示,我们的目的是要令罪犯感到深受羞辱,技艺如此拙劣竟胆敢与法律较量,就此让对方深刻明白罪犯不是警察的对手,不如就此洗手不干。我又怀疑地询问:“钱包内只有30英镑现金,三张信用卡也已被取消了。你们还将在电视台播放广告,并恳赏捉拿,如此兴师动众,显然为追踪窃贼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将大大超出30英镑的价值。”女警察严肃地表示:“追踪案犯维护社会治安是警察的职责,法律的尊严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他触犯了法律就必须绳之以法。再说如果他这一次侥幸漏网了,就会助长罪犯的犯罪胆量,他极可能会变本加厉地继续作案,而社会正义得不到伸张。”(《八小时以外》200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