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公安局长去世就该由我承担后果吗

2002-06-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3年12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的李忠与肇东市的个体户金泽孝签订了购销红小豆合同,李支付定金20万元。然而,金泽孝拒不履行合同,还将此款项据为己有。1994年1月,李忠向肇东市公安局报案。同年2月,肇东市公安局将金泽孝拘留,但当晚金泽孝就被“取保候审”,从此无影无踪。

这一放就是六年多,李忠不断上书有关单位,在上级领导的重视下,肇东市公安局于2000年3月在北京将金泽孝捉拿归案。同年8月,肇东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金泽孝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偿还李忠被诈骗款及利息32万5千元。但金泽孝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李忠说,在金犯被“取保候审”期间,居然在大庆堂而皇之地做了出租车公司经理,而公安局却放任不管,直至金犯被抓获时,已将钱款挥霍一空。如果肇东市公安局抓住金泽孝的当天就对他的财产查封扣押,根本不会给李忠造成那么大的损失。为此李认为当初肇东市公安局办案时的不作为是造成这种后果的直接原因。

于是李忠向肇东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要求,但肇东市公安局不予受理。李忠申请复议,结果维持了市公安局的决定。李忠向肇东市检察院提交了控诉书,控告市公安局玩忽职守,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2002年4月10日,市检察院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是:金泽孝原始卷宗丢失,金犯当时的取保候审口头批准人公安局长周长运已死亡,事实无法查清。

哈尔滨市的一位律师认为,公安局办案必须存档,公安局的职务行为不能因为某一个人的去留被影响;检察院完全可以通过提审在押的金泽孝了解情况,凭这样两点理由不予立案,毫无法律依据。

目前李忠正在申诉。尽管几年来已经在牡丹江和肇东两地跑了不下40趟,可这位老人的诉讼之路不知还有多长。(《中国青年报》2002.6.5)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