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车主算了一笔账:出租车每周休一天,一年就是52天,十年就是520天,即在十年的经营期里,该车真正载客营运的时间仅8年半,车主十年间将损失13.5万元的营业收入。车主认为,这一项制度已实行了多年,之所以现在要和管理部门较真,是因为出租车生意越来越难跑,而一些部门仍然把出租车当成“唐僧肉”。
贵阳市城管部门认为,这个政策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从制度上保证出租车驾驶员能休息好。另外,贵阳市近几年车辆增加过快,出租车轮休制也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贵州刘伟阳律师认为,“轮休制”在几方面是不合法的。首先,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车主享有知情权,即管理部门应明示车主“十年的经营期间是包含了每周一天的轮休日的”。其次,维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应该是劳动部门管的事,客运、城管部门以此为由出台政策是超出了执法范围。何况,休息权只能针对驾驶员,和出租车无关。第三,要求出租车采用轮休制来缓解交通压力,这是对出租车的歧视。因为交通部门并未因交通拥挤而对私家车、公务车等作出同样的限制,仅对出租车作出限制是不妥当的。
(《工人日报》200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