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高校大一学生小吴,父母离婚十几年,她一直与母亲生活。去年她考进大学后,母亲难以负担女儿学费,于是她起诉要求父亲给付四年的学费,每年3550元。一审法院判决其父负担女儿每年教育费的一半。可是父亲认为自己的现状也不佳,付不出钱来,遂提起上诉。一中院受理此案后,根据最高法院下达的指示认为,像小吴这样18岁以上、已经完成高中学业、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与条件的孩子,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法院依法改判,不支持小吴的起诉。
上海市法院已相继发生几起成年子女向父母索要教育费的案例。有关人士指出,上大学是子女自主选择的行为,是一种就业投资。因为这项投资的直接受益者是子女本人,应该由其独立承担给付教育费的义务,他们可通过申请贷款、勤工俭学、奖学金等方式获得教育费。
(《青年报》200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