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国际法博士袁古洁说,国际惯例应该是经过长期的实践并为国际上所公认和广泛推行的东西,比如“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在世界各国经过数百年的实践并得到广泛认同后,才成为国际惯例,并写入国际公约。至于“饭店拒客自带酒水”,国际上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也并非为国际上所公认和广泛推行,因此决不是什么国际惯例。
律师王学琛则认为,行规不能对抗“国法”,“拒客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是限制消费、强迫交易的行为,与“消法”相抵触,违背了公平和诚信原则,与《民法通则》相抵触。因此,这一行规没有法律效力。(《羊城晚报》2002.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