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车处是否有权这么做呢?记者咨询了几位律师,他们的看法迥然不同。
付律师认为,这种行为不合法。自行车的来源不明,存车处没有车子的所有权,因此也无支配使用的权利,应该将这些无主自行车交公。金律师说,如果车子确实长期无人认领,存车处可认为车子的所有者自动放弃,因而可以自行使用。但是一旦车主找来,存车处就有不当得利之嫌。王律师则认为,目前相关法规政策几乎是空白,行政部门可以自行处理。
该存车处管理部门的吕先生告诉记者,存放的自行车超过半年没人认领,就将其集中存放,基本是当废铁卖掉,但有的车车况还不错,因此,管理处允许各存车处将这些自行车出租,也算是物尽所用。他曾设想把这些自行车专门设计一种颜色,设定一种专用牌子,还想在城区的地铁站存车处用IC卡系统联网,但是这样投入就大了,而出租量又不大,因此就没运作起来。(《北京晨报》2002.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