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国务院根据香港行政长官董建华的提名和建议,任命了香港特区第二届政府主要官员,这是香港的首届问责制高官。自此,香港的主要官员将打破终身任职制度。
“高官问责制”是以合约形式,聘用一批直接对特区行政长官负责的主要官员,他们须为政策范畴内的事宜全面承担责任,在极端情况下,甚至需要辞职。
在“高官问责制”新架构下,设3位司长和11位问责制局长。
特区行政长官可从公务员队伍或从社会各界人士中物色最合适的人选当问责制局长(只有公务员事务局的局长必须在公务员中挑选)。问责制局长与行政长官“共同进退”,在推行政策上要负个人责任,不能借口“政治中立”,或推托“上面有人向他指指点点”。
每位问责制局长都将有自己的基本班子。此前的各政策局的局长,则改名为常任秘书长,问责制局长有权选择常务秘书长的人选,亦有权要求将秘书长调走,同时,可以按照公务员现有程序去“炒”人。(《羊城晚报》200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