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意见:
我国《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刑法中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它在客观方面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如今,无论是传统的信件还是电子信件,对个人而言,其传输信息的性质和意义都是相同的。未经许可,任何人无权隐匿、毁弃或开拆他人的电子信件,这是通信自由的应有之意。
你的同事打开你的电子信件,已经侵犯了你的通信权利,你如不能原谅她,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中国妇女》200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