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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西兰想喊“捉贼”不容易

2002-07-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老百姓有权捉拿小偷吗?

最近在新西兰当地报上看到一幅漫画:一名歪戴帽子、面色红润的小偷,神态自若地从一过路绅士口袋里摸出皮夹子,自言自语地说,“只管偷他290元好了。反正他不敢对我怎样,否则的话,我就指控他!”

读者想必感到可笑:在新西兰,难道“捉贼”也会被指控吗?回答是肯定的。

那么,老百姓有权捉拿小偷吗?回答是:除非他偷的东西超过了300元。君若不信,不妨摘录两例于此——

例一,2001年12月20日,汉密尔顿一刘姓华人鞋店店主发现一毛利人潜入商店行窃,刘店主大喊“捉贼”,并试图空手捉拿毛利小偷。经过一番激烈反抗,刘店主凭借自学的“中国功夫”,终于将小偷反手制服。刘店主没来得及松一口气,即令他的胖老婆打电话通知警察速来处理。不料警察未到之前,毛利小偷不甘束手就擒,遂奋力挣脱刘店主,夺门而逃。两分钟后,警察匆忙赶到。刘店主本着“捉贼”要紧的原则,急急告知警察,说小偷刚刚朝东逃走。刘店主以为早点告知小偷逃走方向,将有助于警察捉拿小偷。然而,令刘店主大吃一惊的却是,警察似乎对小偷脱逃并不感兴趣,他们不仅不去追缉小偷,反而一连追问刘店主如何能够独自一人捉拿小偷,昌否使用暴力,对方是否受伤?等等。那样子,仿佛刘店主捉贼完全捉错了。警察走了好久,刘店主还愣在门口,摸着后脑壳,不知道是不是做了一个荒唐的梦。

例二,新西兰人喜欢养狗,但大部分人是养那种小巧玲珑、机灵活泼的小狗,当宠物,每天玩弄它们。但也有人养又大又猛的狼狗,以作看家守门之用。然而,这些狼狗只能关在主人用栅栏围起的院内,只能对擅自进院的不速之客起警告和威胁作用。否则的话,麻烦可就大了。

2002年3月31日,Papakura区一女事主家中所养的一只德国狼狗,为报主人豢养之恩,当两窃贼擅闯院内准备行窃之时,该狗不仅拼命狂吠,而且勇猛过人,不但成功地阻止了小偷的盗窃行为,还咬伤其中一名小偷的腿部,给警察破案提供了极为有用的线索。该狗本以为立了大功,谁知它竟大难临头,让女事主伤心不已。

原来,事发后,法官根据案情报告,指称该德国狼狗“具有攻击人的危险性”,下令予以“人道毁灭”。因为新西兰《养狗法》规定:除个别情况外,如果某狗袭击人类致伤,必将该狗就地处死……

在国人眼里,捉拿小偷,不仅保卫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且维护了社会的正义和秩序,实乃天经地义之事。

可是,在新西兰,一旦遭遇小偷,你可得掂量掂量,千万不能“手痒”,以至大打出手,不然的话,轻则吃一个官司、罚一笔钱消灾;重则坐一阵子班房,好好反省自己的“过失”。

身在他乡,知法懂法乃头等大事

新西兰是一个非常平静祥和的社会,肥沃的土壤和良好的福利几乎让全国的每一个公民都能安居乐业。新西兰的私宅多为木质结构,门窗特多,且全是玻璃镶嵌。但其犯罪率之低是全世界前5名国家之一。十多年前,可以说是真正的“夜不闭户、道不拾遗”的大同社会。只是在近年来,良莠不齐的移民潮的涌入和世界范围内的经济萧条,给这个“白云升起的岛国”多多少少带来了一些影响。

小偷的增多是这种影响在一定意义上的旁证。

也有人认为,小偷的增多是新西兰司法过于“宽泛”的结果。

不管当地人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作为一名新移民,我深深地知道:身在他乡,知法懂法乃头等大事。

在新西兰,关于犯盗窃罪的有两种,即普通盗窃罪和严重盗窃罪。所谓普通盗窃罪是指意图为自己或第三者不法之所有而盗取他人之动产者。所谓严重盗窃罪是指下列几种情形:一、于夜间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筑物、船只或隐匿其内而犯之者;二、毁越门窗、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而犯之者;三、携带凶器而犯之者;四、结伙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灾、水灾或其他灾害之际而犯之者;六、在车站或埠头等公共场所而犯之者。

新西兰的刑法规定:一般老百姓,包括安全人员正当捉拿犯人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中:一、在夜间,只有当警察请你协助时;二、在白天,只有在犯人所犯之法是会被判三年以上的徒刑,或所偷之物其价值在三百元以上时,才能捉拿他。

按照这条法律,百货公司的安全人员在发觉有人顺手牵羊行窃时无权捉住嫌犯;特别是这些公司常年雇佣的密探,即使发现有人在行窃,他们也无权干涉,除非窃贼太贪,所偷东西价值超过了三百元。

也许有人会问:那么,在夜间或在特殊情况之下,老百姓可否捉拿犯人呢?

比方说有人手持棍棒或刀枪闯入你的住宅抢劫,怎么办?这就牵涉到有关“自卫与自助行为”的问题了。

所谓自卫就是权力人在非常状态下,不受国家干涉,而于法律范围之内所作的防卫行为。对于权力的保护,近代各国法律都采用“公力救济与自力救济”两种方法。前者指的是以国家的权力实现私人权力;后者指的是以私人腕力实现自己的权力。

那么,什么又是“自助行为”呢?所谓“自助行为”,法律界定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不受官署援助时,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约束、押收或毁损的行为。权利的保护,应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但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而且时机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助时,可以采取“自力救济”。但这种“救济”不可过当。防卫过当是要受罚的。例如,在夜间偏远地区小店,有小偷入侵、店主生命遭受威胁时,店主可以设法将小偷击昏或捆绑,但不可将小偷吊起来打成重伤,或因自己过度恐惧而将小偷打死。更重要的是,当事人在完成这种自助行为后,必须马上报警,决不能先关他几天再说……

这些法律条文枯燥而艰涩,可是,不管你是当地人还是新移民,只要你想在这里平平安安地生活下去,只要你希望自己的权利依法得到及时的保护,你就别无选择,必须一字一句,对这些拗口的条文了解透彻。否则的话,自己吃了亏,还有可能被别人推上法庭。

个案分析:“小偷先生你真牛,偷了东西逍遥游”

不久前,在罗坨罗瓦一百货商场里,一位看似文质彬彬的当地青年在购物时,顺手牵羊地拿走了一个价值200余元的电子字典。当他自以为没被人发觉而大摇大摆地走出商场时,不料,商场里两名“便衣”突然出现在他面前。在人赃俱获的情况下,该青年还理直气壮地为自己辩护,并拒不认错,还与两名“便衣”发生争执。两名“便衣”一气之下,将这名“偷哥”扭到经理办公室处理。

面对经理的问话,“偷哥”爱理不理。商店经理只好将其拘留。岂知,一场滑稽的官司立即打到了经理的头上。

“偷哥”的辩护律师血气方刚,当天就向法庭提起异议,声称按照新西兰现有的法律,商场两名“便衣”的行为违反了人权法案,他们的做法是不被允许的。他们对受害人进行了“非法捉拿”。

商店经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法庭居然完全同意被告律师的辩护,认为只有警察才有权力捉拿小偷,商店人员没有权力捉拿人犯。因此,那名青年被当庭释放。

这项判决真是令许多人跌破眼镜。它打碎了华人平常认为“捉拿小偷乃天经地义”观念的认知,也使得那些专事顺手牵羊、小偷小摸的主儿误以为可以一偷走之,除非他倒霉地碰上警察大人。

其实,上诉法院的判决意在提醒公民:捉拿或逮捕犯人的权力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然而,这项判决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新西兰法律期刊》评论道:此次判决和一般人的想法与做法相去甚远。以前大家都可以捉拿小偷,现在一下子限制得这么严,搞不好捉小偷还触犯法律。对普通百姓而言,大家既恨小偷却又对此无能为力。

也许人们只能叹道:“小偷先生你真牛,偷了东西逍遥游。”不用说,此项判决冲击最大的应是零售商。他们认为,今后店里职员在处理顺手牵羊的小偷时,由于害怕触犯法律而对窃贼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一来,商店的损失无疑将会大大增加。

华人的对策:“先生,有没有需要我们帮忙的地方?”

在“小偷”问题上有发言权的是那些港、台、澳及中国内地通过商业投资移民过来的华人,而这一批人中与小偷有过“遭遇”的当数那些开店者。

比方,奥克兰东区一邓姓先生就为“小偷”的问题烦恼过。

邓先生开了一家杂货店,因为地理上和价格上的优势,生意一直不错。可是,去年以来,他的店里发生过多起“小偷”顺手牵羊的事件。原来,这家杂货店紧挨着一所中学。每到放学的时候,就会有一些当地学生到店里来,东晃晃,西逛逛,煞有其事地像在选购什么物品。可是,一旦店员不注意,他们就会三五成群地围在一起,假装讨论要买一样什么东西,互相打掩护,把一包包零食装进了大书包。要是不幸被发现,他们就故意再走两圈,将窃物放回原处了事。如果店员没有发现,他们就嘻嘻哈哈,一走了之。

对付这种“小小偷”,办法倒是容易想,只要在货架贴上一字条:“本店装有监视器”或“你想顺手牵羊吗?那么,走出店门,走进牢门”这样的字条,一般能够达到吓阻“小小偷”的目的。可是,邓先生店里还有一名奇特的顾客,他每次来都要逛上好一段时间,但在结账时却只买一二元钱的东西。

邓先生对此公很怀疑,就留心了一下。结果发现这位“谦谦君子”每次都会装一些10元左右的东西在衣服里。

邓先生不愿意过于刺伤他,但又不能任其下去。有一次,等结完账后,邓先生就请他到一旁,和言悦色地问他:“先生,有没有需要我们帮忙的地方?”对方一听,立即知道东窗事发,满脸通红,匆匆丢下一张纸币走了。此后,这个先生再也没有光顾该店。

白云下的奇闻:一家7口全是贼

一些惯偷或许是尝到了当“偷哥”的甜头,因而胆子越来越大。一周前,一桩新西兰司法史上最奇特的案子在当地大小报上被搅得沸沸扬扬。承办本案的法官说这是一桩无与伦比的偷盗窃案,涉案七名罪犯竟是一家人,除了父子、兄弟外,还有一位是岳父大人。经办此案的律师竟高达17位,案子审了6个月,一共传了600位证人,展示了700箱赃物,前后诉讼费总共超过250万新币(相当于人民币近1000万元)!当然这些费用全部由纳税人分担。最后一次开庭时,由于曼纽坎地方法院的场地不够大,只好临时借用奥克兰高等法院来进行。这一家7口,除了25岁的斯蒂文是个新手外,其余的人都是惯犯。他们总共有650个犯罪纪录,其中的328个是偷盗!此次他们一家7口,总共被控有247项罪名,大部分都是偷盗罪,2001年已被陪审团定为有罪。

这家人做案的对象是加油站及小的零售店,做案时间多半是凌晨四五点的时候,这时街上人少车少。他们穿着伪装的衣服,戴着白色高级手套,像一阵风似地冲进来又像风一样逃走。他们偷的大部分东西都是香烟,拿了之后就立刻装进一个羊毛大袋子里,丢进车后盖,开车就走。干一票或打劫一个店的时间前后不超过90秒。此次他们被法院起诉所偷物品价值约44.7万新币,在偷盗时被他们损毁的东西约值10.4万新币。法官判菲力甫蹲大牢13年半,判约翰12年半。其他成员5年、3年、6个月不等。新西兰偷盗罪,过去量刑最高的为9年,这次真是破天荒了。

承办此案的警官布雷斯说,这一家人都是惯犯,如不将他们押入大牢,则社会永无宁日。他认为本案所揭发的只是这一家人犯案的“一丁点儿”,决不是他们的全部。法院展示出来的赃物,只不过是这一家人所偷东西的5%到10%的样子,其余的都被他们挥霍掉了。他叹了口气说,为审理此案花了纳税人250多万新币,多么不值,真是让人心痛啊。

新西兰的法律对小偷是过于“宽容”了。电视里有一则公益广告说得好:在自己家中,做你想做的事,是你自己的事;可是在外面,做你想做的事,你就必须考虑社会规范和人们对你的观感了。(《海上文坛》200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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