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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阻止我们结婚

2002-07-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6年,原北京市某客运公司女售票员李水与司机杜强(均为化名)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下半年,年满20周岁的李水和年近30岁的杜强申请结婚。婚姻登记处要求必须先到单位开具婚姻状况证明书,然而单位说:李水未到晚婚年龄(女23周岁),不能开具证明。

2000年8月,年满22周岁的李水再次向单位领导提出结婚申请,又一次被同样的理由拒绝了。在焦急的等待中,李水和杜强迎来了新世纪的第一年,他们商定5月1日结婚。没想到1月30日,煤气中毒夺走了杜强的生命。

4月25日,李水将自己的单位告上法庭。李水在诉状中称:单位违反婚姻法,拒不向达到结婚年龄的原告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导致原告与杜强今生相守的愿望成了永远的遗憾。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

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提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向被告提出过开具结婚证明的申请并被拒绝的事实。

原告代理人任律师表示,职工向单位要求开结婚介绍信之类的行为,总是口头提出,单位如果予以拒绝,也往往采用口头方式,谁也无法取得直接的证据。更何况,当初谁又会想到后来的悲惨事实?本案中被告对晚婚的提倡变成了强制,最终侵害了申请人结婚的权利。

本案提醒人们:必须尽快取消职工单位预先审批结婚的不合理做法;婚姻登记机关拒绝为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人颁发结婚证是违法的。申请人如果遇到单位拒绝开具结婚证明的情形,应当注意保留证据,以此作为状告单位侵权的依据。(《中国青年报》200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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