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就在朱先生摔倒的同时,一辆红色富康出租车在朱先生身后戛然而止。大约40岁左右的司机下车转了一圈,出租车随即扬长而去。这时,一个骑自行车的老人提醒道:“那司机捡了一个手机!”帮助朱先生的行人记下了车牌号,被“捡”走的正是朱先生的手机。
事后,朱先生打了110报警,110要求他到事发地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的警官却告诉他,因为是“捡”不是“偷”,属于民事纠纷,让朱先生自己想办法解决。
朱先生几经周折,查到了这辆出租车属于该市某出租汽车公司,可公司答复:司机不承认有这回事,公司也不能把司机的姓名和联系方法告诉朱先生。
朱先生找了法院,法院说,由于朱先生没有明确的被告,很难立案,最好还是找到出租车司机再说。“我是法律科班出身,硕士毕业,可我遇到具体的事情都找不到解决的法律途径,那一般的老百姓更可想而知了。”朱先生说:“我在乎的不是这个手机,我是要看到这件事如何合法地解决。”
据悉,警方已对这个案子开始调查。(《北京法制报》2002.7.29)